商标许可疑问,高人请进!
商标许可人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其中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商标许可人不得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三人,除非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请问这样的条款效力如何?对这样的商标许可合同应该如何定性?是属于排他性许可合同吗?
备注:以上许可的实际情况是:在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之下,商标许可人已经将该商标许可给了他人使用。
谢谢各位!
Re:商标许可疑问,高人请进!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在一定时间、地域范围内就相同商品不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也不得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根据这种许可使用的方式可以行使禁止权,即可以独立对抗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不享有禁止其他被许可人使用的权利,许可人本人也可以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
Re:商标许可疑问,高人请进!
三种许可实施方式的区别只是一种学理上的区分,在现实中有些案件是没有办法严格分入某一类型的。而楼主提到的这种情况应该是排他许可的范畴。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这种合同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第三人的利益,所以肯定是有效的。
Re:商标许可疑问,高人请进!
条款效力如果取决于惩罚性协定,如果没有惩罚性协议条文,那就没什么好说的,就是说,是违反了,可是没规定违反了将怎样Re:商标许可疑问,高人请进!
对法律的理解要灵活掌握,切记生搬硬套,非要把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套入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那等于给自己设个套,契约自由,只要约定的条款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要件,就当然有效力,故此条约定合法有效。Re:商标许可疑问,高人请进!
现在发生什么问题了吗?既然合同中约定再许可需经被许可人同意,且被许可人已经同意.
合同内容约定没有法律禁止性条款,是有效的.
Re:商标许可疑问,高人请进!
没有发生什么问题。只是我们合作的商标代理机构说我们这个条款是没有效力的。因此,在此求教群内高人!Re:商标许可疑问,高人请进!
以现在的情况看,你们的约定有效;而且后来的转让行为也有效。Re:商标许可疑问,高人请进!
商标是私权利,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合同撤销、无效等情形的,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应当按照合同条款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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