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权利要求中可否限定组分的具体含量?
我们单位申请的一个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到:“权利要求4在括号中限定了组分的具体含量,使得在同一个权利要求中可以限定出多个保护范围,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权利要求应该清楚的规定”我们申请原文如下:
4,如权利要求2及3所述的阴道溶液,以重量%计,外用制剂具有下列组成:rhGM-CSF(0.0001-0.1%)、溶剂(60-90%)、pH调节剂(0.5-5%)、稳定剂(0.1-3%)、抑菌剂(0.1-5%)、抗氧化剂(0.01-2%)、保湿剂(0.5-30%)和/或促吸收剂(0.01-3%)。
请教各位专家,以上这种情况该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以获得对配方的保护,难道必须给出准确配比吗?
谢谢!
Re:请教:权利要求中可否限定组分的具体含量?
当然可以限定具体含量,但是不能像你那样用括号。你也可以不必公开准确用量。
建议你这样修改:
4、如权利要求2及3所述的阴道溶液,以重量%计,外用制剂具有下列组成:
rhGM-CSF:0.0001-0.1%,溶剂:60-90%, pH调节剂:0.5-5%, 稳定剂:0.1-3% ,抑菌剂:0.1-5% ,抗氧化剂:0.01-2%,保湿剂:0.5-30% , 和/或促吸收剂:0.01-3%。
类似上面的修改,授权的可能性大,当然还要符合专利法的其他条件。
如果组份的选择是创新点,而组分的配比不是的话,也可以将括号内的都删掉。
Re:请教:权利要求中可否限定组分的具体含量?
审查意见还有没有说其他的,如果没有就按楼上的答复应该就能授权了。(除非审查员又找到了新的对比文件)Re:请教:权利要求中可否限定组分的具体含量?
我个人觉得审查员所指的除了不应该加括号外,可能还有“和/或促吸收剂:0.01-3%”,的“和/或”导致范围不清楚,建议拆成两个权利要求,当然说明书要支持。Re:请教:权利要求中可否限定组分的具体含量?
对于组合物专利而言,权利要求是组分名称和比例范围,这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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