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un 发表于 2007-12-13 21:17:24

不正当竞争--被告“马辛龙”查无此人。好玩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潍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潍坊祥维斯化学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兴群,总经理。
被告马辛龙
原告潍坊祥维斯化学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辛龙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与原告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被告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现被告违反了该约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0元;2、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诉的被告“马辛龙”查无此人,因此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祥维斯化学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培峰
审 判 员 钟元林
代理审判员 赵延秀

二○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艳

aiwu2000 发表于 2007-12-18 19:56:16

Re:不正当竞争--被告“马辛龙”查无此人。好玩

原因分析:
1.签订用工合同时连基本的员工资料都没有
2.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交被告的身份资料

dingdong97 发表于 2008-1-23 23:28:15

Re:不正当竞争--被告“马辛龙”查无此人。好玩

不是吧,原告起诉时,连被告是谁都不清楚吗?原告称被告在竞争单位任职的证据又从何而来呢?\"查无此人\"好奇怪!

gege77521 发表于 2008-1-31 18:23:44

Re:不正当竞争--被告“马辛龙”查无此人。好玩

下面署的时间怎么是将来时呢?哈哈

于国富律师 发表于 2008-2-1 02:38:05

Re:不正当竞争--被告“马辛龙”查无此人。好玩

gege77521 wrote:
下面署的时间怎么是将来时呢?哈哈


看来,需要先看一下文书的真实性了!

Afighter 发表于 2008-3-25 16:23:43

Re:不正当竞争--被告“马辛龙”查无此人。好玩

有这样的情况,被告隐性埋名的,
直接更换姓名身份证件,原来的人根本找不到了。

jasonman 发表于 2008-5-12 17:07:05

Re:不正当竞争--被告“马辛龙”查无此人。好玩

2020年 还有12年才有判决 那是此人已死!的确查无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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