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wu2000 发表于 2007-11-20 23:14:40

商标局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实例)

原文见:http://aiwu.blog.sohu.com/35911369.html

1.“成吉思汗”在一些商品和服务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以“成吉思汗”作为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法决定“成吉思汗”在一些商品和服务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视性标志,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局权威人士指出,成吉思汗是古代蒙古首领、军事家和政治家,在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都是一位具有极大影响的杰出人物。将“成吉思汗”在动物肥料、宠物用香波、消毒剂、狗用洗涤剂、卫生巾、手铐、澡盆、卫生纸、香肠肠衣、墓石、便桶、寿衣、殡仪、蒸汽浴室等商品和服务上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制止。对存在上述情况的“成吉思汗”商标,已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撤销。

see:http://sbj.saic.gov.cn/pub/show.asp?id=502&bm=sbyw   20070302浏览

2.“二人转”商标不可能获准注册



2004年2月10日,自然人黄某某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0类“避孕套”、“子宫帽”、“人造乳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二人转”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明确规定,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局权威人士指出,“二人转”是发源并流行于我国东北地区的一种艺术形式,在我国东北地区乃至全国都有着广泛的影响。黄某某在“避孕套”、“子宫帽”、“人造乳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二人转”商标,易对“二人转”艺术形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不可能获准注册。

浏览: http://sbj.saic.gov.cn/pub/show.asp?id=430&bm=sbyw

3.“三光”商标(第3871867号)初步审定公告已被撤销

8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撤销了第3871867号“三光”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并不准予该商标注册和使用。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规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具体而言,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而不得注册商标的判定标准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二)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1、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2、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
  3、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等构成的。
  4、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名称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三)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四)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等民间信仰。

  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1、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2、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

  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1、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宗教组织或者团体可以兴办自养企业,在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2、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虽然与宗教或者民间信仰有关,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其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联系的。

  (五)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党派包括中国共产党和被统称为民主党派的八个政党,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本条中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等;本条中的标志包括徽章、旗帜等。

  (六)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

  党政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例如:行政机关的职务包括总理、部长、局(司)长、处长、科长、科员等。军队的行政职务包括军长、师长、团长、营长、连长、排长;军队的职衔包括将官四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四级即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三级即上尉、中尉、少尉等。

  商标的文字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名称相同的,判定为容易产生不良影响。但含有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八)容易误导公众的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2、公众熟知的书籍的名称,指定使用在书籍商品
  3、公众熟知的游戏名称,指定使用在游戏机或者电子游戏程序的载体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4、公众熟知的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歌曲的名称,指定使用在影视、音像载体的电影片、电视片、唱片、光盘(音像)、磁带等商品及相关服务

  (九)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
  1、本条中的企业名称包括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以及名称的汉语拼音等。
  2、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但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与申请人的组织形式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发生误认的除外。

  (十)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商标局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