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wl 发表于 2007-9-28 20:55:34

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小结

一、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宪法性原则
《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即:专利申请在提交之后不得再增加新的技术内容,这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国内申请任何阶段的修改都要遵守这个宪法性原则噢)
      该条蕴涵的法理依据:如果专利申请在申请日之后还可以增加新的技术内容,那么,技术内容将不断更新,这种修改将没有止境,而且增加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日被提前,这使得公众无法知道确定的专利内容。
二、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种类(国际阶段及办理进入中国阶段的修改放在最后讨论,此处仅讲国内申请)
      修改分为申请人主动修改、申请人依审查要求进行修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进行修改。 有一个大致的规律是随着审查程序的前进,对修改的要求越来越严。
   (1)主动修改
       对发明而言,提出主动申请应当于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人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对于实用新型而言, 由于没有实质审查程序,申请人提出主动修改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后二个月内提出。对于外观设计的修改,也应当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 超出上述期限提交的主动修改只有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以破例接受,条件是:审查员在阅读该惊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满足上面所说的关于修改的宪法性原则,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条件够苛刻的了)
   (2)依审查员要求而作出的修改
       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能发现专利申请中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或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并且该些缺陷将影响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而进行的修改
       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自行修改。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些可能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实质性影响的缺陷,国家知识产权局则不能代替申请人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进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除个别文字修改或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如果需要修改的内容很多,申请人应当提交重新打印的替 换页;如果修改的内容较少,则可以在原件的复印件上修改。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三、复审程序中关于申请文件修改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四、无效宣告程序中文件的修改(这个时候的修改要求就很苛刻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宪法性原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地)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合并修改又有条件限制,见随后所述)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五、国际阶段的申请文件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修改不应超过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的公开范围(除非指定国法准许)。
      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依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这种修改不应超过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的公开范围。(国际初步审查是可选择的程序,非必须)
七、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修改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修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注意啦,这不仅是特例,而且这里修改期限可是1个月啊!)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的主动修改,适用国内发明申请主动修改的规定。
      关于译文错误的更正、分案申请还有好多啦都可以归为广义的修改。。。太累了,先歇歇。。。。等以后再补充完善。。。。。。。
   最后说一句发自肺腑的:版主,给我积分啦!要不我再也不学雷锋了。

jjove 发表于 2007-10-7 03:32:09

Re: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小结

如果lz能够整理出不同阶段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倒真是应该感谢的,呵呵

需要考虑的阶段有:初审、实审、主动修改、按审查意见修改、分案申请、复审和无效等。

xiexie112006 发表于 2012-5-31 11:27:02

真是很好的总结,多谢多谢~~~

wosb 发表于 2012-5-31 14:26:33

很好很贴心

MHJN_116 发表于 2012-5-31 15: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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