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色玫瑰 发表于 2007-9-12 19:51:19

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

有一个关于撤销注册不当案请高手点评:

......案例略.

结论: 商评委依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第二款、四十三条撤销争议商标.
采信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在国外形成的著作权。

备注:被申请人的商标至今已注册十年,申请人是在注册后第三年提出撤销申请的;争议商标与著作权之标识98%相同。

以在国外形成的在先著作权在撤销中国的商标注册,诸位大侠是否了解有在先类例案例呀?另,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第二条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三条?这两条法的威力有如此之大,居然可以拿海外形成的著作权撤销他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吗?

姚克枫律师 发表于 2007-9-12 20:51:35

Re:商手请进!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

呵呵

“居然可以拿海外形成的著作权撤销他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吗? ”,你的这句话隐含海外形成的著作权不能成为保护的客体,你这样理解是有偏差的。我想问这为什么不能撤销呢?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应该这样理解:只要是知识产权都有地域性这是不错的,在国外形成的著作权,如果没有其他条款来承认中国是不不承认其著作权的,如果有其他条款承认其著作权就不能简单的视为海外著作权,应该称为在中国享有著作权。

既然在中国就享有其中国的著作权,当然享有中国法律的保护呀,这里没有什么“海外”的特殊性,。其实在处理这种案情时,我们往往把海外和国内看成同一个情况,仅仅是海外取证的程序不同,适用的法条多出那么几条而已。实质有什么区别吗?

这种商标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很多,比如武松打虎那个商标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的案例等等。

建议你在有效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来进行最后的争取吧。不要探讨“海外的著作权就能撤销中国的商标吗”这种实体问题,最好找找有什么程序上的漏洞可以帮助你们呀。

话说的比较直,请拍砖。

紫色玫瑰 发表于 2007-9-12 22:08:24

Re:商手请进!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

姚大侠说的是,我也明白这个道理。目前除了武松打虎、三毛、娃哈哈等案例外,还有没有其他可供参考的案例?

撤销申请人称其著作权首次发表于1961年,但是在2005的时候在国外版权主管局登记的,06年将该证据进行认证并提交商评委并被采信进行质证。个人认为这个证据的可信度不高。另外,这个商标也是很普通的文字加简单图形,感觉不该受著作权保护。

该商标在中国已使用超过十年,在某一区域范围知名度还是蛮高的,被评为省著名商标,就这样被撤掉了......但来著作权在某种程序上的威力要高于商标呀。以后建议商标所有人把具有独创性的标识设计在中国做版权登记,说不准哪天在某个jurisdiction也用来撤销其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了。

谢谢姚大侠的点评......

紫色玫瑰 发表于 2007-9-13 18:44:09

Re:商手请进!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

syjoke wrote:
肯定是撤不掉
看商标法第41条:五年期限


没过五年期限,争议商标是96年注册的,99年被提撤销,07年被撤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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