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请教:公开不充分的技术能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别的专利申请
zl wrote:良心代理您说的很对,这些情况我也都清楚,偶想法就是能不能找到一种排除这种对比文献思路,让他不能和其它现有技术结合起来,这种情况在审查中遇到的很多。
你的想法好像不太可能实现,因为跟现有技术的定义本身相冲突,呵呵:)
Re:请教:公开不充分的技术能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别的专利申请
这就是文献中的设想到底算不算现有技术? 仅仅是一种设想,没有实现设想的技术手段,Re:请教:公开不充分的技术能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别的专利申请
zl wrote:问题我们想保护住组合物
那就看找不找的到创造性的论据了.
Re:请教:公开不充分的技术能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别的专利申请
我是想如果将我们组合物中B作为全新的物质来陈述,这样就降低了陈述组合物创造性地难度,就能叫较为容易的保护住我们的组合物。Re:请教:公开不充分的技术能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别的专利申请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新修改的指南。在新修改的指南中指出,只要在对比文件中“提到”了化合物,就认为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这意味着,一份并没有充分公开技术情报,诸如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化合物的理化性能等,的对比文件,可以作为破坏专利性的现有技术。Re:请教:公开不充分的技术能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别的专利申请
zl wrote:审查员引述了公开不充分的专利申请评价现有专利申请,这种做法是否妥当,能不能排除其引用的文献? 在线等
如果评价的是现有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的话,我认为审查员的作法可能不妥。按照审查指南2-3-3.1的审查原则,新颖性比较的是技术方案,如果公开不充分的专利申请并没有完全公开与现有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同的内容,则不会破坏后者的新颖性。除非引用的专利申请虽然公开不充分,但已公开的内容已经与现有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内容相同。
《专利审查概说》P267谈到:“只有当构成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公开了,才能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的结论)”。P508也有类似的论述:“能破坏一种化合物的新颖性的一篇对比文献,必须对该化合物的名称、分子式、理化参数或者它的制备方法有明确的说明,使其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该文献的说明来制造(或分离、提取)该化合物。”
如果评价的是现有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也应具体分析公开的内容,而不能简单地排除其引用的文献。
Re:请教:公开不充分的技术能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别的专利申请
公开不充分的申请文件不能用于创造性的评价,我认为。Re:请教:公开不充分的技术能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别的专利申请
在审查指南修改之前,引用的现有技术文献是一般要求公开充分,但是06年指南修改之后,对于现有技术就不要求公开充分了,以便于审查员审查。没办法,谁让申请人是弱势群体呢?我现在碰到这样的案子也有一些,申请人都很气愤,可是没办法。要保住组合物的权利要求,想办法从创造性方面突破吧,具体可以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10章关于组合物创造性的规定,还是很有前途的。
既成的事实就不要追究了,想办法保住主权利要求是当务之急。
回 良心代理 的帖子
良心代理:你的想法好像不太可能实现,因为跟现有技术的定义本身相冲突,呵呵:) (2007-08-16 18:43) images/back.gif我同意创造性需要具体分析的说法。
我认为,如果你的方案的创造性依赖于引入B特征,则在先申请无论B特征是否充分公布,都使得你的方案失去创造性,但是,如果,在B的具体实施中包含创造性,则你的方案仍然可能通过创造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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